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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常规3

51、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2、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5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4、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5、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6、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转正以后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7、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8、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59、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60、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1、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6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6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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